濱海設備拆除制度解析:法律條文解讀、流程分析與實踐案例
濱海設備拆除制度解析:法律條文解讀、流程分析與實踐案例 《關于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責令改正。未及時拆除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逾期不拆除或者擅自停產整治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新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其他生產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實施前不得開工建設。”第十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直管副廳(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時制定了專職安監人員的崗位職責分工表及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制度。”第二十一條:未經許可不得在廠區內自行拆遷設備,也不準隨意將舊設備賣給無資質的施工單位,但有權要求相關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警告、罰款等費用;“發現問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行占用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可能危及毗鄰地區的公共基礎設施。
據了解,在化工拆除領域,巴洛仕集團具備不動火水刀切割技術,可以解決危險設備及油罐的拆除工作。以及拆除后殘留危化品及危廢現場處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