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設備是否構成承攬關系
拆除設備是否構成承攬關系? 如果是承攬關系,那么是否構成分包?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合同約定完成建設工程的全部工作并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衛生和技術交底。
拆除工程中涉及到其他事項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房屋及附屬物;
2、設備及其零部件;
3、辦公場所、生活設施等物品;
4、地上附著物和其他危險物質;
5、機械電子產品的銷售。
據了解,在化工拆除領域,巴洛仕集團具備不動火水刀切割技術,可以解決危險設備及油罐的拆除工作。以及拆除后殘留危化品及危廢現場處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