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據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公布的CSSCI來源期刊法學目錄(2017-2018),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研究論文整理而成。回顧2018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論文學術研究動態,以期為我國法學學術共同體把握我國最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研究動態。資料收集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一、統計說明
本次統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論文時考慮文章標題、文章所屬期刊欄目、文章內容、作者專業領域、文章結論等因素,但基于環境法學學科屬性及特征,故對于環境法學與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等二級部門法學的交叉研究也納入統計范圍。
二、發文情況
(一)論文發表概況
2018年CSSCI期刊(法學類)刊發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論文總量為94篇(含一篇譯文),相比2017年(75篇)增長19篇,同比增長率為25.33%,各期刊發表環境法學文章數量如下表:
期刊名稱
發文數量
法學雜志
17
政法論叢
8
法學評論
7
政治與法律
7
法學論壇
7
法學
6
法商研究
5
現代法學
5
清華法學
5
中國法學
4
法學研究
4
法律科學
4
當代法學
3
中外法學
2
政法論壇
2
法制與社會發展
2
法學家
2
東方法學
2
環球法律評論
1
中國刑事法雜志
1
比較法研究
0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0
行政法學研究
0
(二)學術研究活躍度TOP5法學期刊
TOP1 《法學雜志》
《法學雜志》(月刊)由北京市法學會主辦,2018年刊發環境與資源法學類論文共計17篇。
TOP2 《政法論叢》
《政法論叢》(雙月刊)由山東政法學院主辦,2018年刊發環境與資源法學類論文共計8篇。其中第6期設有“長江流域立法的理論基礎研究”專題研究欄目。
TOP3 《法學評論》《政治與法律》《法學論壇》
《法學評論》(雙月刊)是由武漢大學主辦、武漢大學法學院承辦的綜合性法學理論雙月刊。期刊設有“可持續發展與環境法治”、“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專欄。2018年刊發環境與資源法學類論文為7篇。
《政治與法律》(月刊)由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把政治學和法學融于一體、以法學為主的理論期刊。2018年刊發環境與資源法學類論文為7篇。
《法學論壇》(雙月刊)由山東省法學會主辦, 2018年刊發環境與資源法學類論文為7篇。其中第6期設有“綠色發展理念下的法制創新”專欄。
(三)學術研究活躍度TOP5學者
呂忠梅清華大學
1.《“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中的貫徹論綱》,《中國法學》2018年第1期。(呂忠梅課題組合著)
2.《民法典“綠色化”與環境法典的調適 》,《中外法學》2018年第4期。(與竇海陽合著)
3.《環境法回歸路在何方?——關于環境法與傳統部門法關系的再思考》,《清華法學》2018年第5期。
4.《中國民法典的“綠色”需求及功能實現》,《法律科學》2018年第6期。
5.《環境權入憲的理路與設想》,《法學雜志》2018年第1期。
6.《尋找長江流域立法的新法理——以方法論為視角》,《政法論叢》2018年第6期。
劉長興華南理工大學
1.《“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中的貫徹論綱》,《中國法學》2018年第1期。(呂忠梅課題組合著)
2.《環境侵權規則設計之偏差及矯正——基于環境侵權鑒定的分析》,《法商研究》2018年第3期。
3.《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責任基礎與合理界分》,《法學》2018年第6期。
4.《論“綠色原則”在民法典合同編的實現》,《法律科學》2018年第6期。
5.《論流域資源配置的基本原則與制度體系》,《政法論叢》2018年第6期。
鞏固浙江大學
1.《“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中的貫徹論綱》,《中國法學》2018年第1期。(呂忠梅課題組合著)
2.《公法責任視角下的土壤修復——基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分析》,《法學》2018年第10期。
3.《民法典物權編“綠色化”構想》,《法律科學》2018年第6期。
4.《綠色發展與環境立法新思維——兼評<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學論壇》2018年第6期。
劉超華僑大學
1.《“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中的貫徹論綱》,《中國法學》2018年第1期。(呂忠梅課題組合著)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省思》,《法學》2018年第1期。
3.《論“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度展開》,《法律科學》2018年第6期。
4.《<長江法>制定中涉水事權央地劃分的法理與制度》,《政法論叢》2018年第6期。
陳海嵩中南大學
1.《中國環境法治中的政黨、國家與社會》,《法學研究》2018年第3期。
2.《環境侵權案件中司法公正的量化評價研究》,《法制與社會發展》2018年第6期。
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反思與重構——憲法解釋的視角》,《東方法學》2018年第6期。
此外,在CSSCI(法學類)發表論文達2篇的學者包括(以姓氏拼音為序):譚冰霖、徐忠麟、張震。
譚冰霖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1.《環境行政處罰規制功能之補強》,《法學研究》2018年第4期。
2.《論第三代環境規制》,《現代法學》2018年第1期。
徐忠麟江西理工大學
1.《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失靈與矯正——基于社會資本理論的分析》,《法商研究》2018年第5期。
2.《生態文明制度的沖突與整合》,《政法論叢》2018年第3期。(與鐘健生合著)
張震西南政法大學
1.《中國憲法的環境觀及其規范表達》,《中國法學》2018年第4期。
2.《生態文明入憲及其體系性憲法功能》,《當代法學》2018年第6期。
(四)各高校環境法學研究活躍度
(五)論文選題分布
根據2018年CSSCI(法學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論文研究領域分布情況,環境刑法、環境公益訴訟、境侵權研究仍為環境法學研究重點和熱點領域,而民法典與“綠色原則”、自然資源、綠色發展、環境法治、長江流域立法成為今年環境法學新興的研究領域。其中環境權、海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土壤污染、環境稅等領域的研究仍保持熱度。
各論域論文發表數量分別為:環境刑法(8篇)、民法典與綠色原則(6篇)、自然資源(5篇)、環境公益訴訟(4篇)、環境侵權(4篇)、綠色發展(3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3篇)、海洋環境保護(3篇)、環境權及環境憲法(3篇)、長江流域立法(3篇)、環境法治(2篇)、土壤污染(2篇)、環境稅(2篇)。(如下圖)
三、各論域論文選題
第一,環境刑法。柴云樂:《污染環境罪行政從屬性的三重批判》;付立慶:《中國<刑法>中的環境犯罪:梳理、評價與展望》;耿佳寧:《污染環境罪單位刑事責任的客觀歸責取向及其合理限制:單位固有責任之提倡》;李冠煜:《污染環境罪客觀歸責的中國實踐》;李摯萍、田雯娟:《恢復性措施在環境刑事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分析》;王勇:《論司法解釋中的“嚴重污染環境”——以2016年<環境污染刑事解釋>為展開》;王哲:《論環境監管失職罪與環境法的銜接》張明楷:《污染環境罪的爭議問題》。
第二,民法典與綠色原則。鞏固:《民法典物權編“綠色化”構想》;劉超:《論“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度展開》;劉長興:《論“綠色原則”在民法典合同編的實現》;呂忠梅、竇海陽:《民法典“綠色化”與環境法典的調適》;呂忠梅:《中國民法典的“綠色”需求及功能實現》;呂忠梅課題組:《“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中的貫徹論綱》。
第三,自然資源。蔡守秋:《論公眾共用自然資源》;程雪陽:《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產權行使機制的完善》;鄧海峰:《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關系新探》;王社坤:《自然資源產品取得權構造論》;葉榅平:《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人大監督的理論邏輯》。
第四,環境公益訴訟。黃輝:《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司法裁判標準研究》;劉超:《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省思》;張峰:《檢察環境公益訴訟之訴前程序研究》;張旭東:《環境民事公私益訴訟并行審理的困境與出路》。
第五,綠色發展。徐祥民:《綠色發展思想對可持續發展主張的超越與綠色法制創新》;鞏固:《綠色發展與環境立法新思維——兼評<土壤污染防治法>》;劉衛先:《綠色發展理念的環境法意蘊》。
第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陳海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反思與重構——憲法解釋的視角》;馬騰:《我國生態環境侵權責任制度之構建》;王小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公共信托理論闡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和公共信托環境權益的二維構造》。
第七,海洋環境保護。羅猛:《國家管轄范圍外海洋保護區的國際立法趨勢與中國因應》;呂霞:《對渤海環境保護特別法建設的新思考》;張海楓:《海洋油污損害雙層歸責體系比較研究》。
第八,環境侵權。陳海嵩:《環境侵權案件中司法公正的量化評價研究》;漢斯·范魯:《跨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全球法律框架下的原則和基石》;劉長興:《環境侵權規則設計之偏差及矯正——基于環境侵權鑒定的分析》;唐瑭:《環境損害救濟的邏輯重構——從“權利救濟”到“法益救濟”的嬗變》。
第九,環境權及環境憲法。呂忠梅:《環境權入憲的理路與設想》;張震:《生態文明入憲及其體系性憲法功能》;張震:《中國憲法的環境觀及其規范表達》。
第十,長江流域立法。劉超:《<長江法>制定中涉水事權央地劃分的法理與制度》;劉長興:《論流域資源配置的基本原則與制度體系》;呂忠梅:《尋找長江流域立法的新法理——以方法論為視角》。
第十一,土壤污染。鞏固:《公法責任視角下的土壤修復——基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分析》和《綠色發展與環境立法新思維——兼評<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環境稅。高志宏:《公平視角下的歐盟航空碳排放稅研究》和劉佳奇:《環境保護稅收入用途的法治之辯》。
第十三,環境法治。陳海嵩:《中國環境法治中的政黨、國家與社會》和鄭少華、王慧:《中國環境法治四十年:法律文本、法律實施與未來走向》。
四、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理論創見
(一)民法典與“綠色原則”研究
呂忠梅課題組認為,《民法總則》第9條屬于限制性原則,具有在民法中確立綠色發展、生態安全、生態倫理價值理念,協調發展與環保、交易安全與生態安全、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之關系的功能,應貫徹到民法典各分則立法中。故民法典物權編應確立物權行使的環保原則,對相鄰關系和地役權進行綠色改造,增加添附條款,創設資源利用權,明確生態環境的公共財產地位;合同編應將合同法一般規則綠色化,把環保相關交易行為納入有名合同,實現其類型化;侵權責任編應厘清環境侵權的原因行為并進行類型化,層次性地擴大環境侵權的救濟范圍,增加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和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的銜接機制。
鞏固針對民法典物權編,主張在物權編中從內、外兩個層次進行“綠化”。在內部規則方面,應實現物權法基本規定的綠色化、所有權制度的綠色化和用益物權制度的綠色化。在外部規則方面,應增加有關動物保護的特殊條款,分別規定公共所有權與個體所有權,創建資源利用權,明確生態環境的公共財產地位及其適用規則。
劉超針對侵權責任編,從檢討完善現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環境侵權制度、構建與相關制度的協調銜接條款兩個層面展開。在完善現行環境侵權責任制度層面,應體系化豐富與拓展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這兩類環境侵權原因行為的類型及其對應制度效果,層次性擴大環境侵權的救濟范圍。在構建銜接條款層面,應增設環境侵權責任與環境公益訴訟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制度、環境公益訴訟費用承擔機制的銜接條款。
劉長興針對合同編的“綠化”,認為雖然合同法意思自治的本質使“綠色原則”落實到合同立法中存在特殊困難,但是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民法包括合同制度的理論和實踐也在相應改變,關系契約理論為民法典合同編綠色化提供了理論路徑,環境保護相關權利的交易實踐顯示了制定專門規則的必要性。建設生態文明和落實民法“綠色原則”,需要在民法典合同編的制定中對合同效力規則、合同履行規則、合同解釋規則以及附隨義務規則等進行綠色化改造,并在有名合同部分增加排放權合同、資源權合同和環境服務合同的規則。
(二)自然資源研究
蔡守秋認為公眾共用自然資源屬于擴大了的財產的范疇,它不是排他性的財產、排他性的自然資源資產,而是非排他性的新型財產。將非排他性的公眾共用自然資源與排他性的公共所有自然資源(包括排他性的國家所有自然資源和集體所有自然資源)混合在一起,容易抹殺兩種不同性質的自然資源的根本區別,減少和損害公眾共同享用自然資源的權益。為了正確處理自然資源資產與公眾共用自然資源的關系,提出并闡明了8種確定公眾共用自然資源(公眾共用土地)的正當性依據和法律形式。
程雪陽認為科學合理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行使機制,應當首先將自然資源資產從普通的自然之物與自然資源之中剝離出來,然后通過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對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以及相關權利進行確權登記。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應按照“所有者與監管者分開”和“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兩大原則,分級授權給不同層級的政府特設機構統一代表行使。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管理權則應在區分經營性國有財產和公益性國有財產的基礎上,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原則組建或委托具體的企業來行使,從而同時實現“政企分開”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收益”兩大目標。
王社坤認為通過對自然資源利用權利類型的反思,可以論證自然資源產品取得權作為獨立的自然資源利用權利類型的正當性。自然資源產品取得權的創設是自然資源所有權權能分離的結果,自然資源行政許可的功能應當限定為解除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一般禁止。自然資源產品取得權的核心權能是分離和取得權能,系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和收益權能的轉化形態。自然資源產品取得權的占有權能具有特殊性,更多表現為對自然資源觀念上的抽象占有。對自然資源所依附的載體性資源的占有是獨立存在并輔助自然資源產品取得權行使的資源載體使用權的權能。基于自然資源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保護的需要,自然資源產品取得權的行使應當遵守限度條件,這些限度條件劃定了自然資源產品取得權的權利邊界,并通過公法管制措施得以明確化和具體化。
(三)環境權及環境憲法研究
呂忠梅認為生態文明建設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憲法形式規定公民環境權能夠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新法理”、解決環境法合法性的“權利基石”問題,既可以成為判斷憲法是否為“良憲”的重要標準,也可以發揮基本權的主觀權利維度和客觀規范維度的功能。環境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意味著保護環境的生態價值可以與財產權所保護的經濟價值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環境法也應該由消極的污染防治向積極的環境治理過渡。我國應該啟動《憲法》修改程序,在遵循憲法修改規律和要求的情況下,把黨章中關于生態文明的闡述和要求用法律思維和方法轉化到憲法之中;同時,根據憲法的特點,將公民環境權作為基本權利予以確定。
張震在《中國憲法的環境觀及其規范表達》中認為憲法環境觀表達了憲法對國家、人與環境關系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看法。既包括結構環境觀,也包括規范環境觀。在當下,環境治理的概念可以很好契合特定的“憲法環境現象的邏輯結構“。既包括憲法對環境治理的內部規制,也包括外部規制。但環境治理的法治化必須打破部門法的藩籬,構建以憲法為核心跨部門法協同的法律機制,并探索新的研究范式。從制度實施的角度看,環境治理需要理論支撐,除了治理理論、國家權力理論,環境權也是應有之義。在其《生態文明入憲及其體系性憲法功能》認為生態文明寫入憲法,兼具法律體系外部和內部的雙重意義,在我國憲法文本中形成了生態環境保護較為完整的包括顯性規范和隱性規范在內的規范體系。生態文明入憲的體系性功能包括層進的三個方面,即生態觀的憲法表達,生態制度的憲法安排以及生態權利的憲法保障。這將觀念變革與制度建構相結合,將人的美好生活訴求與對生態的基本尊重相結合,以滿足人、國家與生態三者的最大利益為目標。從而實現憲法在生態領域對于國家發展與公民需求之間規范的系統保障功能。
(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研究
陳海嵩認為目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物權化”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作為理論淵源,在法理基礎和科學基礎上均存在不足,也不符合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最新趨勢;在實踐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面臨著與其他制度的沖突與重疊難題。基于生態環境損害的公共性特質,應當從憲法的高度和法律秩序的整體角度加以重新審視。國家環境保護義務和作為“公權“的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共同構成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憲法依據,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新形勢下實現國家環境保護義務的新方式、新途徑。國家權力的多元化行使方式,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爭議問題提供了具有理論一貫性和邏輯一致性的解釋,對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指明了路徑。
王小剛從公共信托理論視角出發,認為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具有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和公共信托環境權益的二維構造: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原則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程序性權利來源;公共信托環境權益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實體性權利訴求。地方政府僅能在涉及國家所有自然資源的生態環境損害事項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地方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并不必然優先于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五)長江流域立法研究
呂忠梅認為在還原主義方法論下,采取分散立法模式,環境法與資源法分立、部門主導立法、流域立法零散,導致長江流域管理的事權配置困境,各部門、各地方在履職過程中出現嚴重的管理錯位、缺位、越位。長江經濟帶建設“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目標實現迫切需要轉變立法理念,建立整體主義方法論,實現從線性立法向非線性立法、從部門性立法向領域性立法、從對抗性立法向合作性立法、從分離性立法向整合性立法的轉變。同時,還應客觀對待還原論與整體論,將兩種方法論的優勢合理運用于“長江法”的制定過程。
劉超認為清晰界定與有效解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長江流域的涉水事權劃分,是《長江法》制定的法理基礎。《長江法》的制定以央地涉水立法事權劃分為前提,以央地涉水行政事權劃分為主體內容。現行法律體系在央地水資源管理行政事權配置中存在內生困境,具體體現為央地涉水事權劃分的結構性失衡、長江流域機構涉水事權配置的錯亂、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指向不清等幾個方面。《長江法》應當完善長江流域涉水事權的制度設計,具體制度路徑包括:明確央地涉水事權的劃分標準及具體類型、更新長江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律定位與職責、體系化完善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劉長興認為流域資源的利用、保護和管理是流域立法的核心。基于流域資源的自然和社會特性,在法律上將其定位于法律關系的客體,并可進而圍繞其配置開展流域法律體系建構。流域資源配置當遵循公益保護、自由利用和合理分配原則,建立流域統一的政府行政管理與資源自由利用的市場調節相協調的法律機制,長江流域立法也應當遵循這一基本思路。具體來說,集中統一的流域資源政府管理制度當以流域資源為中心,建立流域統一管理的機構和權力體系,形成流域資源總量控制、權利分配和權利限制相協調的制度體系。有限自由的流域資源權利交易制度當立基于流域資源的準確界定,明確權利益自由使用與政府管制平衡的基本立場,運用資源利用權合同制度、環境容量使用權合同制度形成有限自由的市場交易體系。在此體系下可進一步明確流域資源權利的具體類型和內容。
(六)環境法治研究
陳海嵩認為十八大以來的生態文明建設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環境法治的發展,但與環境法治實踐取得極大進步相對照,環境法治研究則存在“理論虛置”“解釋乏力”現象。政黨、國家、社會是影響中國環境法治的核心要素,馬克思主義視野下的“政黨—國家—社會”關系決定了中國環境法治的基本架構、塑造了中國環境法治的理論內核。在馬克思主義“政黨—國家—社會”的理論框架下,當代中國環境法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價值訴求,以國家環境保護義務的履行和實現為核心內容,通過授權和委托實現法律制度創新。環境政策法律化現象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變革中所出現的一些矛盾,在這一理論框架中可以得到更合理的解釋。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現實相結合,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法理論體系、制度體系、話語體系。
附錄:2018年CSSCI(法學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論文目錄
《中國法學》4篇
2018年第1期
《“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中的貫徹論綱》
呂忠梅課題組:呂忠梅 清華大學法學院 竺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鞏固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劉長興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劉超 華僑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民法典;綠色原則;民法分則 ;民法基本原則
2018年第4期
《中國憲法的環境觀及其規范表達》
張震 西南政法大學
關鍵詞:中國憲法; 環境觀; 環境權; 環境治理
2018年第5期
《環境民事公私益訴訟并行審理的困境與出路》
張旭東 福州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侵害; 公益訴訟; 私益訴訟; 合并審理;
2018年第6期
《環境監管中的“規范執行偏離效應”研究》
曹煒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監管;規范執行;規范主義;功能主義
《法學研究》4篇
2018年第1期
《環境責任保險與環境風險控制的法律體系建構》
馬寧西北政法大學
關鍵詞:環境風險;環境侵權;強制責任保險;環境責任保險;純粹經濟損失
2018年第3期
《中國環境法治中的政黨、國家與社會》
陳海嵩中南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法治; 國家治理體系; 國家環境保護義務
2018年第4期
《環境行政處罰規制功能之補強》
譚冰霖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科學研究院
關鍵詞:環境行政處罰; 環境規制; 環境執法; 風險預防; 生態恢復;
2018年第6期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產權行使機制的完善》
程雪陽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關鍵詞:自然資源財產;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產權行使機制;混合所有制
《法商研究》5篇
2018年第2期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有效性的法律保障》
吳宇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關鍵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正當法律程序;司法審查
《我國生態環境侵權責任制度之構建》
馬騰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廣州綠色發展法治研究中心
關鍵詞:生態損害;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
2018年第3期
《環境侵權規則設計之偏差及矯正——基于環境侵權鑒定的分析》
劉長興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侵權;司法鑒定;規則設計;技術主義;類型化
2018年第5期
《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失靈與矯正——基于社會資本理論的分析》
徐忠麟 江西理工大學環境資源研究中心
關鍵詞:社會資本;環境法律制度; 網絡;規范;信任
2018年第6期
《能源監管生態目標的維度及其法律表達——以電力監管為中心》
張忠民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能源監管;生態目標;電力監管;法律表達
《法學評論》7篇
2018年第1期
《環境保護稅收入用途的法治之辯》
劉佳奇 遼寧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法》;稅收收入專用;合法性
2018年第2期
《污染環境罪的爭議問題》
張明楷 清華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污染環境罪;保護法益;行為構造;責任形式
《重罰主義背景下的合作型環境法:模式、機制與實效》
鄧可祝 重慶大學西部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研究中心,安徽工業大學公共管理與法學院
關鍵詞:重罰主義;威懾型環境法;合作型環境法;模式;機制;實效
2018年第3期
《環境法“損害擔責原則”的解讀與反思——以法律原則的結構性功能為主線》
王江 重慶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法; 損害擔責原則; 結構性功能; 法律價值; 法律原則
2018年第4期
《法政策學視角下的生態保護補償立法問題研究》
王清軍 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法政策學; 生態保護補償; 政府責任; 框架性立法; 特別犧牲說
《自然資源產品取得權構造論》
王社坤 北京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自然資源所有權; 自然資源產品取得權; 自然資源許可; 權能; 限度條件
2018年第5期
《環境損害救濟的邏輯重構——從“權利救濟”到“法益救濟”的嬗變》
唐瑭 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權益救濟; 法益說;
生態損害
《中外法學》2篇
2018年第1期
《安全和發展之間:核能法律規制的美國經驗及其啟示》
胡幫達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
關鍵詞:核安全;獨立性;可接受風險;許可;核責任
2018年第4期
《民法典“綠色化”與環境法典的調適》
呂忠梅(清華大學法學院) 竇海陽(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關鍵詞:民法典;環境法典;生態保護;法典化;適度化
《現代法學》5篇
2018年第1期
《論第三代環境規制》
譚冰霖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關鍵詞:環境規制; 范式; 反身法; 國家責任
2018年第2期
《論環境保護“三同時”義務的履行障礙與相對豁免》
唐紹均蔣云飛重慶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保護;“三同時”義務;履行障礙;相對豁免
2018年第3期
《“鄰避”沖突的決策難題與法律疏解》
胡蕭力廈門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行政決策; “鄰避”沖突; 法律疏解;
2018年第6期
《流域水環境治理“河長制”模式的規范建構——基于法律和政治系統的雙重視角》
史玉成甘肅政法學院
關鍵詞:河長制; 制度邏輯; 實踐績效; 法治困境; 規范建構
《環境保護法按日計罰制度再審視——以地方性法規為視角》
杜群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關鍵詞:按日計罰; 地方性法規; 行政強制;
違法成本
《清華法學》5篇
2018年第5期
《環境法回歸路在何方?——關于環境法與傳統部門法關系的再思考》
呂忠梅清華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法; 學科屬性; 部門法關系; 法律關系; 環境權
《環境法學的中國現象:由來與前程——源自環境法和法學學科發展史的考察》
汪勁北京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法; 法律發展; 方法論; 學科史; 法律實踐
《論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法的獨立部門法地位》
李艷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生態文明; 環境法; 資源保護法; 法律體系
《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關系新探》
鄧海峰清華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法; 自然資源法; 環境容量; 整體主義; 生態法治
《現代風險治理框架下的民意困局及其出路探討——兼評張小燕等人訴江蘇省環保廳環評行政許可案》
黃澤萱中山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風險治理范式; 風險分類管理; 環境影響評價; 公眾參與;
司法審查
《政法論壇》2篇
2018年第2期
《海洋油污損害雙層歸責體系比較研究》
張海楓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海洋油污; 責任限制; 重大過錯; 賠償基金; 海洋油污公約
2018年第4期
《激勵機制在我國環保部門職責履行中的法律適用》
熊超廣西大學法學院,廣西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廣西教育法治研究中心”
關鍵詞:激勵機制;環保部門;法律適用;職責履行;垂直改革
《法制與社會發展》2篇
2018年第6期
《環境侵權案件中司法公正的量化評價研究》
陳海嵩 中南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侵權;司法公正;法治評估;回歸分析;環境司法專門化
《<巴黎協定>制度變遷的性質與中國的推動作用》
徐崇利 廈門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氣候變化;《巴黎協定》;制度;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規范
《法學》6篇
2018年第1期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省思》
劉超 華僑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獨立價值;行為標準;結果標準
2018年第3期
《環境污染侵權中預防性請求權的解釋與適用》
馬強偉 北京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污染侵權;預防性救濟;預防性請求權;犧牲補償請求權;合規污染行為
2018年第5期
《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人大監督的理論邏輯》
葉榅平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自然資源; 國家所有權; 所有權行使; 人大監督
2018年第6期
《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責任基礎與合理界分》
劉長興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污染; 第三方治理; 法律責任; 責權利統一; 責任劃分
2018年第10期
《公法責任視角下的土壤修復——基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分析》
鞏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關鍵詞:土壤修復; 法律性質; 公法責任; 私法責任;
2018年第11期
《中國環境法治四十年:法律文本、法律實施與未來走向》
鄭少華(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王慧(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改革開放;環境立法;環境司法;環境守法;法制變革
《當代法學》3篇
2018年第1期
《氣候變化技術機制專門化的困境及克服》
陳貽健中國法學雜志社
關鍵詞:氣候變化;無害環境技術;技術機制;知識產權
2018年第5期
《多元環境治理體系中政府和企業的主體定位及其功能——以利益均衡為視角》
梁甜甜吉林大學法學院東北石油大學
關鍵詞:政府; 企業; 多元環境治理體系; 利益均衡
2018年第6期
《生態文明入憲及其體系性憲法功能》
張震西南政法大學
關鍵詞:生態文明; 入憲; 生態觀; 生態制度; 生態權利
《法學家》2篇
2018年第3期
《環境憲法的新發展及其規范闡釋》
張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憲法; 部門法的憲法化; 國家目標; 環境權; 法律保留
2018年第4期
《污染環境罪客觀歸責的中國實踐》
李冠煜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污染環境罪; 客觀歸責方法論; 理論困境; 司法現狀; 未來展望
《環球法律評論》1篇
2018年第5期
《環境司法專門化中的利益識別與利益衡量》
張璐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司法專門化; 生態利益; 利益識別; 利益衡量
《政治與法律》7篇
2018年第5期
《生態修復的形式判決樣態研究》
蔣蘭香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
關鍵詞:生態修復;生態環境犯罪;刑事判決性質;問題和彌補
2018年第7期
《污染環境罪行政從屬性的三重批判》
柴云樂 中國政法大學綠色發展戰略研究院
關鍵詞:違反國家規定;污染環境罪;行政從屬性;環境法益
2018年第8期
《環境保護按日計罰制度適用反思與完善——以美國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制度為借鑒》
胡紅玲中南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保護法;按日計罰;利益衡平;地方法規設定權;自由裁量權
2018年第9期
《污染環境罪單位刑事責任的客觀歸責取向及其合理限制:單位固有責任之提倡》
耿佳寧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關鍵詞:污染環境罪;犯罪主體;意思活動;組織過失;預見可能性
《論生態文明入憲后環境條款的整體性詮釋》
王建學廈門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生態文明;環境人權;國家環保義務;部門憲法
2018年第10期
《從環保督察問題反思環境法治中的利益配置》
李丹廣東財經大學法治與經濟研究所
關鍵詞:環境利益;環境保護;環保督察;利益配置
2018年第11期
《檢察環境公益訴訟之訴前程序研究》
張峰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督促程序
《法律科學》4篇
2018年第6期
《中國民法典的“綠色”需求及功能實現》
呂忠梅清華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民法典;綠色發展;環境問題;生態環境;公共利益
《民法典物權編“綠色化”構想》
鞏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關鍵詞:民法典;物權;綠色化;環境保護
《論“綠色原則”在民法典合同編的實現》
劉長興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綠色原則;合同立法;關系契約;有名合同
《論“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度展開》
劉超華僑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綠色原則”;侵權責任編;原因行為;生態環境損害;銜接條款
《法學雜志》17篇
2018年第1期
《環境權入憲的理路與設想》
呂忠梅 清華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權;生態文明;憲法;基本權利
2018年第3期
《環保行政判決的結構分析及其制度意蘊——以2016年度203份環保行政判決文書為分析對象》
戚建剛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中心
關鍵詞:環保行政判決;結構分析;制度意蘊;環境行政法
2018年第4期
《論公眾共用自然資源》
蔡守秋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公眾共用自然資源;自然資源資產;公眾共用物;環境資源法
《中國<刑法>中的環境犯罪:梳理、評價與展望》
付立慶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關鍵詞:人本主義;雙軌制;復合罪過立法;嚴密法網
《論污染者環境修復責任的實現》
劉靜然 白城師范學院
關鍵詞:環境損害;環境修復;責任實現;障礙突破
《<核安全法>背景下我國核損害賠償制度立法研究》
劉久 哈爾濱工程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法學系
關鍵詞:核安全法;核損害事故;賠償責任;立法完善
2018年第5期
《智能化環境行政執法探析》
趙驚濤 張麗娟吉林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行政執法;智能化;環境責任;自動監控
2018年第7期
《論我國發展循環經濟信貸支持法律制度》
付健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循環經濟; 信貸支持; 法律制度
《環境治理視域下國家環境保護義務的證立與展開》
余德厚重慶大學
關鍵詞:國家環境保護義務;政府環境保護義務;環境治理;國家型塑
2018年第8期
《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司法裁判標準研究》
黃輝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關鍵詞:檢察機關;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裁判標準
2018年第9期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中的政府橫向公平談判機制研究》
段海燕王憲恩吉林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
關鍵詞:總量控制;指標分解;政府橫向談判;排污權
《論司法解釋中的“嚴重污染環境”——以2016年<環境污染刑事解釋>為展開》
王勇吉林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嚴重污染環境;行為標準;結果標準;堵截性標準;預防性思維
2018年第10期
《成本視角下的遺傳資源財產權保護制度設計研究》
何平中南民族大學民族法制研究中心
關鍵詞:成本;遺傳資源;財產權
《我國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重構進路》
王莉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關鍵詞:企業環保信用評價; 市場本位; 多元參與; 重構進路
2018年第11期
《德國環境刑法的立法模式及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李梁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德國環境刑法; 分立模式; 統合模式; 法治意義
《國家管轄范圍外海洋保護區的國際立法趨勢與中國因應》
羅猛哈爾濱工程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關鍵詞:國家管轄范圍外海域;海洋保護區; 公海自由原則; 利益相關方
2018年第12期
《恢復性措施在環境刑事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分析》
李摯萍田雯娟中山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恢復性司法;環境恢復性措施;環境犯罪;司法實踐
《政法論叢》8篇
2018年第2期
《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亟待明確的幾個問題》
韓立新朱作鑫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油污基金; 理賠主體; 行政給付; 行政訴訟
2018年第3期
《生態文明制度的沖突與整合》
鐘健生徐忠麟江西理工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中心
關鍵詞:生態文明制度; 法律規范; 軟法規范; 習俗規范; 文化規范;
2018年第4期
《對渤海環境保護特別法建設的新思考》
呂霞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渤海環境保護; 渤海特別法; 海洋環境保護法
2018年第5期
《國際水法上的利益共同體理論:理想與現實之間》
胡德勝重慶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國際河流; 利益共同體理論; 《國際水道法公約》
《跨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全球法律框架下的原則和基石》
漢斯·范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王祥修、趙永鵬(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
關鍵詞:跨國環境侵權; 國際民事訴訟; 全球法律框架
2018年第6期
《尋找長江流域立法的新法理——以方法論為視角》
呂忠梅清華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長江流域立法;分散立法模式;還原論;綜合立法模式;整體論
《<長江法>制定中涉水事權央地劃分的法理與制度》
劉超華僑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長江法》;涉水事權;行政區域管理;流域管理機構
《論流域資源配置的基本原則與制度體系》
劉長興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流域資源;政府管理;權利設定;市場交易
《法學論壇》7篇
2018年第2期
《論防災減災的權利路徑》
黃智宇南昌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自然災害; 防災減災法; 權利路徑
2018年第4期
《跨區域大氣污染治理的法律路徑——基于美國RGGI模式的思考》
潘曉濱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大氣污染; 跨區域制度安排; RGGI模式; 排放交易; 協同治理
2018年第6期
《綠色發展思想對可持續發展主張的超越與綠色法制創新》
徐祥民浙江工商大學
關鍵詞:綠色發展; 綠色法制; 可持續發展; 生態補償; 環境保護稅; 環保磋商
《綠色發展與環境立法新思維——兼評<土壤污染防治法>》
鞏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關鍵詞:綠色發展; 環境立法; 新思維; 《土壤污染防治法》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公共信托理論闡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和公共信托環境權益的二維構造》
王小剛吉林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自然資源國家所有; 生態環境損害; 公共信托; 環境權益
《綠色發展理念的環境法意蘊》
劉衛先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綠色發展理念; 傳統法制; 環境法
《論我國排污許可證的執行》
謝偉廣東財經大學法治與經濟發展研究所、法學院
關鍵詞:排污許可證;執法依據;最佳技術;最優管理;環境管理制度;公眾參與
《東方法學》2篇
2018年第4期
《公平視角下的歐盟航空碳排放稅研究》
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關鍵詞:公平碳稅;環境正義;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共同但又區別的責任原則
2018年第6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反思與重構——憲法解釋的視角》
陳海嵩中南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生態環境損害; 生態文明體制改革; 國家環境保護義務
《中國刑事法雜志》1篇
2018年第5期
《論環境監管失職罪與環境法的銜接》
王哲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關鍵詞:環境監管失職罪;環境法;銜接問題;完善
2017年CSSCI環境法學論文回顧,請點擊“閱讀原文”。